關於參賽作品
  1. 所有參賽作品均不予退件。
  2. 參賽者以1-5人組隊參賽,參賽件數不限。
  3. 作品須為參賽者自行創作且具原創性。
  4. 參賽作品之智慧財產權為原創者所有,申請智慧財產權登記等事務由原創者自行處理。
  5. 所有概念、文字、圖案、表格、照片、影片、語音、音樂、動畫等各種內容及所使用之程式無仿冒、抄襲或其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之情事。
  6. 參賽作品於競賽期間,若被舉發且經評審團決議後(發生於決選前,由初選評審團決議之;發生於決選之後,頒獎典禮之前,由決選評審團決議之),確有抄襲、仿冒之實,無論在競賽期間之任何階段,主辦單位均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參賽者並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關於參賽作品疑似抄襲、仿冒之處理
  1. 主辦單位尊重初選及決選評審團之專業評分結果,故僅對初選及決選評審提出之抄襲、仿冒疑慮進行處理。
  2. 評審對參賽作品提出疑慮與參考文件後,參賽者需於被通知後七天內向主辦單位提出說明文件,經主辦單位交由評審團決議後(發生於決選前,由初選評審團決議。發生於決選之後,頒獎典禮之前及之後,由決選評審團決議),依評審團決議公布結果,參賽者並同意如逾時未提出說明,亦同意評審團之最後決議。
關於參賽者
  1. 同意接受並遵守本活動注意事項及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及規範之行為,經查證屬實,承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相關權利。
  2. 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3. 報名參賽時,同一作品已發表、曾在其他比賽獲獎或正在評審中,應於參賽聲明同意書註明,並主動告知本競賽承辦單位,作為頒發獎金之參考依據。
  4. 不得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序之情事。
  5. 參賽者須配合提供其創作之詳細資料,作為日後公開報導與展示之用。
關於得獎者
  1. 提供得獎作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及展示之用。
  2. 在公告得獎三年內,得獎者與其得獎作品應配合由臺灣藝術大學所舉辦之相關展示與宣導活動,並保留作品原始檔案及資料,供臺灣藝術大學備查。
  3. 得獎獎金應依規定課稅。
  4. 得獎作品應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及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使用參賽獲選作品圖片與說明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與網路線上閱覽。若因教學研究之需求,臺灣藝術大學得重製該作品。本件授權不影響著作人對原著作之著作權及衍生著作權,並得為其他之專屬授權。
  5. 得獎作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不得損害本獎之形象或精神。
關於獲獎資格取消參賽者及其作品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狀、獎金與補助經費:
  1. 未符合參賽資格。
  2. 得獎作品經人檢舉涉及抄襲或違反著作權等相關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 得獎作品經人檢舉或告發為非自行創作或冒用他人作品且有具體事證,經查證、審議,裁決應取消獲獎資格者。
  4. 得獎作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有損害本獎之形象或精神者。
  5. 得獎者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或評審程序,經初選評審小組審議後認情節嚴重者。
  6. 主辦單位保留活動變動之權利,本活動未竟事宜,依臺灣藝術大學規定及網站公布為準,有關爭議,經活動評審小組審議後,報臺灣藝術大學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