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獎勵優秀學生入學獎學金實施要點
經103103103年11 月11日103103103學年度第 學年度第 4次行政會議 次行政會議 次行政會議 決議 通過
一、 宗旨: 宗旨: 本校為辦理 獎勵優秀學生就學,特訂定「獎勵優秀學生入金 獎勵優秀學生入金 獎勵優秀學生入金 獎勵優秀學生入金 獎勵優秀學生入金 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 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本要 點所稱「優秀學生入獎金 優秀學生入獎金 優秀學生入獎金 優秀學生入獎金 」(以下 簡稱本獎學金 簡稱本獎學金 簡稱本獎學金 )對象,係指各類學生在學、術科能力方面表現優良,並有優先選擇本校入學就讀之具體事實,經審查通過足堪獎勵者。
三、 本獎學金 初期先以日間學士班學生為實施對象。其優秀之基本條件,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達70級分(含)以上者。
(二)、聯招術科採計各科原始成績均在全國百分之一以內者。
(三)、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各系第一名者。
四、申請程序:符合獎助對象基本條件者,可於入學當學期三週內,檢附學測成績單(聯招術科成績單、指定科目考試成績單)及其他有利之佐證資料,向教務處註冊組填單提出申請。申請名冊經教務處初審合乎條件者,提交複審委員會複審之。
五、本獎學金 獎學金 之複審委員會,由教務長任召集人,學務長、各學院院長為委員組成之。負責本要 點第二點之審查,及錄取名額之分配等事宜。
六、 審查原則:視申請人之優秀程度或特殊表現,依序列等;每學年擇優錄取4-5名為原則。經通過錄取者,每名發給獎學金新臺幣6萬元整及獎狀乙紙。
七、 本獎學金 之經費來源,由本校前副校長楊清田教授捐贈之基金 捐贈之基金 捐贈之基金 或其他續捐 或其他續捐 或其他續捐 之經費 支應。 支應。
八、 申請人於入學該學年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退學者,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學金。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